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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建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

时间:发布日期:2020-09-03 01:09:02 点击次数:4240
  因严重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责任人员等有关信息,将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新华社电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昨日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的《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拟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将因严重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责任人员等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规定明确,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将被纳入“黑名单”范围。
规定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处罚谁公布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应当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的相关信息在其政务网站上公布。
公布的信息应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的信息,以及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纳入食品药品监管信用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将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可于2014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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